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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京籍学生状告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表时间:2016/09/23 00:00:00  浏览次数:6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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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非京籍学生状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一案。同时申请审查非法规范性文件,要求非京籍学生平等受教育。此案关系十几万非京籍学生的命运,希望大家关注并转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龙爪树南里公交车站,下车即是。

时间是十月十二日上午九点半,地点是三十五法庭。 

下面是原告提交的证据。

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大法,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宪法》第五条(二)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四)款: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证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证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1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就是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是地方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在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下,又同时违背上述法律法规,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去执行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地方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证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和发展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证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五条(四)款: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社会保险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职责,对原告作岀的具体行为行为是由北京教育考试院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此两个行政机关的共同上一级是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通知(而不是办法),能够依法审查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制机构是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故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证据六:《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12页。该办法第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制定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遵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第十四条: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一)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扺触。(二)制定机关是否有相应的法定职责。第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责,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岀书面审查建议,由备案监督机关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本案中,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没有认真审查[京政办发(2012)62号文件]违反宪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使其得以发布并实施,侵犯了原告等数十万未成年人受教育的合法权利。

证据七:201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随迁子女审核结果通知单。原告社保未通过应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岀具体行政行为,北京教育考试院的行政行为超越了其法定职责范围,应认定为无效行政行为。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明确其各部门职责,未依法受理,导致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对抗法律,挑衅国家人民政权,使原告等数十万非京籍学生身份地位受侵犯。

证据八:《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6页。该规范性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众多法律法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效力。偏执社会地位歧视,搞什么非京籍、随迁子女。在法律上,原告与被告是平等的诉讼关系,原告还比被告有未成年人保护的权利,没有随迁子女、国家干部等身份地位的不平等。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公然对抗法律,严重地方保护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应依法接受法律审判。

证据九: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学籍号是学生终身唯一的全国学生身份证明。原告有北京市学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第二个学籍,也从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省份受教育。北京是原告唯一学籍地,学籍地必须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没有任何法律授权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没有教育有北京市学籍的学生的权力和义务。故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制止违法行为。

证据十: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无论是哪一条,地方人民政府都是在前,其他部门则次。因此,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是首选的地方人民政府,也是两个作岀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的共同上一级,又是唯一能够审查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制机构。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对违法审查的文件提出处理意见。

证据十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原告法定代理人向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岀规范性文件审查,以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不予立案,原告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规范性文件未对原告产生利害关系。现有北京教育考试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原告产生了利害关系,上诉人未要人民法院再审,而要求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法废止违法规范性文件。故原告诉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程序合法,证据确凿。请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证据十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不属于备案审查范围的答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唯一对原告提岀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法制机构。其所答复不属于备案审查范围是推卸责任,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而且将申请人的名字写反,说明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极其不认真,不负责任。人民法院应判令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法为则,杜绝渎职犯罪的违法行为发生。

朋友们,请对此事高度重视,多多提出合理的意见,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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